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87号
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电子西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延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俱兴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路华,男。
被告: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方圆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div>
法定代表人:崔峻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武,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艳燕,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1元,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4455.5元由原告西安中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