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继红,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