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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346号

陈某与冯某、杨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陈某,冯某,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继红,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