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商初字第24号原告李韶文。被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镇北方鱼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李韶文与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商初字第24号原告李韶文。被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镇北方鱼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