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76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春强。委托代理人杨华、周建华。被申请人谢志虎。被申请人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简。委托代理人徐莉。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7月8日作出杭土资裁字(2011)00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杭长高速公路杭州至安城段项目建设需要,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实施拆迁,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规定领取了杭土资拆许字(2009)第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谢志虎(户)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童家坝13号房屋在规划许可用地拆迁范围内。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具有拆迁主体资格,其拆迁行为合法。《杭长高速公路杭州至安城段建设项目拆迁方案》和杭土资拆许字(2009)第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等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据此,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杭政办函(2009)123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杭政办函(2009)119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谢志虎(户)位于三墩镇吉鸿社区童家坝**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为842216元;
二、谢志虎(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安置地点为吉鸿村农转居公寓(规划许可号为:建字第330100200900397号),安置人口为3+1人(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安置用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多层);
三、谢志虎(户)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日起3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每人每月600元,超过渡期限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搬家补贴费标准为1200元,按两次发放。该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于2011年7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谢志虎(户)。2012年3月30日,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作出后与动迁机构等相关部门多次与谢志虎(户)协商,但谢志虎(户)均提出无理要求,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谢志虎(户)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生效的杭土资裁字(2011)00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杭土资裁字(2011)00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延长案件的审查期限。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1)00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杭土资裁字(2011)001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