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大厦商务中心。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虹,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州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