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169号
原告:绍兴县和利水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军明。
委托代理人:潘永华。
被告:义乌市聚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和利水洗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聚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和利水洗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高颖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