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徐凤箱,农民。原告徐凤民,农民。原告张志强,农民。被告郑双配(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箱、徐凤民、张志强与被告郑双配(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箱、徐凤民、张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