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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144号

徐凤箱、徐凤民等与郑双配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凤箱,徐凤民,张志强,郑双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徐凤箱,农民。原告徐凤民,农民。原告张志强,农民。被告郑双配(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箱、徐凤民、张志强与被告郑双配(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箱、徐凤民、张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