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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147号

毛慧与周正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慧,周正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毛慧。被执行人周正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慧与被执行人周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6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