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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陈晨诉被告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晨,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陈晨。委托代理人王营,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晨诉被告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晨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由原告陈晨承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

审判员  叶军华

代理

审判员  孟伟彬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冀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