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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959-1号

李唐与李红宇、高立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59-1号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李唐诉被告李红宇、高立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一行至第二行中“依法由

审判员冯光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第四页正数第五行至第六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295元,计1335元,由被告李宏宇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295元,计1375元,由被告李红宇负担”;判决书尾部“

审判员冯光磊,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补正为“

审判长李立国,

审判员冯光磊,

代理

审判员郭新,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审 判 长  李立国

审 判 员  冯光磊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