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59-1号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李唐诉被告李红宇、高立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一行至第二行中“依法由
审判员冯光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第四页正数第五行至第六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295元,计1335元,由被告李宏宇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295元,计1375元,由被告李红宇负担”;判决书尾部“
审判员冯光磊,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补正为“
审判长李立国,
审判员冯光磊,
代理
审判员郭新,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审 判 长 李立国
审 判 员 冯光磊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