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郝某甲,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告郝某乙,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55岁,系被告郝某乙之妻,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实际免交。
审 判 长 :黄延梅
代理
审判员 :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王明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