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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672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翟德宽、郭邵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翟德宽,郭邵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滦民初字第3672号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艳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翟德宽。

被告:郭邵兴。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德宽、郭邵兴融资租赁合同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采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艳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德宽、郭邵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7日,我原告与被告翟德宽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规定,被告翟德宽租赁了福田汽车三辆,被告郭邵兴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翟德宽未全面履行合同,拖欠到期租金95762.4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依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我原告有权主张全部租金和违约金。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翟德宽给付租金814000.01元及违约金244200元。由被告翟德宽偿还为其代垫借款52639.06元及违约金15791.72元。被告郭邵兴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翟德宽、郭邵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出租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翟德宽(乙方)、担保方郭邵兴(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购买福田自卸汽车三辆出租给乙方。总租金1056676.05元;履约保证金195720元;留购款3000元。租金1056676.05元分18个月付清(2012年6月10日至2013年11月10日)。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被告翟德宽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应交纳租金142718.52元。被告翟德宽只交纳租金46956.04,拖欠到期租金95762.48元;未到期租金913957.53元;合计1009720.01元。履约保证金195720元抵作租金,尚欠租金814000.01元。另查明,2012年4月7日,出借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甲方)、借款方翟德宽(乙方)、担保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协议规定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95720元,由于乙方资金不足,向甲方借款60000元,乙方承诺6个月还清,借款月利率15‰,每月应还本息10531.51元。被告翟德宽仅还借款10550元,尚欠借款本息52639.06元。原告为其垫付。故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明细表》、租赁物交接确认函、通知函、履约保证金收据、交款收据、《借款合同》及收款条、催款通知书及垫款收据、还垫款明细及收据等证据所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翟德宽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租金,拖欠到期租金95762.48元,违反了合同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郭邵兴为被告翟德宽履行合同提供了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翟德宽应偿还原告为其垫付借款52639.06元。因《借款合同》中已约定借款利息,所以原告主张垫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翟德宽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4000.01元及违约金28728元。

二、由被告翟德宽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垫款52639.06元。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郭邵兴对第一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6元,由被告翟德宽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2752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采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贾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