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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胡楷斌诉被告张菊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楷斌,张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胡楷斌。被告张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楷斌诉被告张菊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楷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审判员 王建永

审判员 李素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庞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