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胡楷斌。被告张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楷斌诉被告张菊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楷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审判员 王建永
审判员 李素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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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楷斌诉被告张菊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胡楷斌。被告张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楷斌诉被告张菊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楷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审判员 王建永
审判员 李素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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