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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332号

原告张林与被告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难,汉族,延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显著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文化艺术中心。申请人张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3000元。执行费395元由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款33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