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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榕民保字第494号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顺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顺珠,福州悦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闽煜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硕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兴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振闽贸易有限公司,陈巧银,余运卿,郑祥清,何永清,肖玲玉,何玉园,何先彬,江丽花,陈兆宝,肖鸿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榕民保字第494号申请人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68号阳光乌山府院A1#楼2层01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刘行恩。委托代理人林伙忠、林云,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顺珠,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福州悦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七层740室。法定代表人彭顺珠。被申请人福州闽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四层402室。法定代表人余运卿。被申请人福州硕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五层517室。法定代表人郑祥清。被申请人福州兴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五层520室。法定代表人何永清。被申请人福州振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四层403室。法定代表人肖玲玉。被申请人陈巧银,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余运卿,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郑祥清,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何永清,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肖玲玉,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何玉园,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何先彬,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江丽花,女,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陈兆宝,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肖鸿玉,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2012)榕民初字第1415号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彭顺珠、福州悦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闽煜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硕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兴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振闽贸易有限公司、陈巧银、余运卿、郑祥清、何永清、肖玲玉、何玉园、何先彬、江丽花、陈兆宝、肖鸿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4795214.7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福州开发区凤洁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案外人福州开发区凤洁商贸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黎明苑分理处开立的账号为13×××2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95214.7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彭顺珠、福州悦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闽煜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硕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兴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振闽贸易有限公司、陈巧银、余运卿、郑祥清、何永清、肖玲玉、何玉园、何先彬、江丽花、陈兆宝、肖鸿玉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479521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秀榕

代理

审判员  邵 惠

代理

审判员  陈光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郑菡君PAGE(2012)榕民保字第494号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