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西城陕航公司西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满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梅,女,蒙古族,住陕西省兴平市文化东路百合小区8号楼2单元9号,系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欠玲,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北环路加气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欠玲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以已经与被告唐欠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同小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许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