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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06号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云、郑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云,郑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乌金宝。

被告:王庆云。

被告:郑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庆云、郑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