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乌金宝。
被告:王庆云。
被告:郑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庆云、郑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