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舰、被告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十年来依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不怕苦累在建筑工地上工作,而被告却在家游手好闲。
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我打骂,我与被告已分居三年有余,本想为了孩子与被告保持所谓的夫妻关系,但是被告却变本加厉,致使双方早已破裂的感情更加无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还没有破裂;原告所诉均不属实,原告诉我打她都是很多年前的事,都过去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2月16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于1990年10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夏某,现已参加工作;1992年7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夏某,系在校大学生。原被告之间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原、被告双方在典礼前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现在已丢失。以上事实,双方均认可。
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分居时间是2008年农历1月份,并提交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星城国际项目部证明材料一份,该材料载明:兹证明,刘某某×××在我单位做临时工,独身居住我单位四年。特此证明星城国际项目部2010715。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是因为2009年春节被告没有按照习俗去原告家拜年,后一直为此事争吵,直到2010年2月份双方开始分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婚生男孩的全部抚养费,并自愿放弃要求与被告分割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永年县南沿村镇西街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且分居已满二年,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好已不再可能,继续维持这样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婚生男孩,现已年满18周岁,但目前尚在校就读,原告表示自愿承担男孩的全部抚养费,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冀志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静
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子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