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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564号

陈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564号申请人陈XX,男。被执行人王X,男。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受理申请人陈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56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购置中型挖掘出机一台,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王X所有的31重工215型C-8挖掘机一台,在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财产转让、扣押、拍卖或办理过户手续,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向全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朱继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