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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10号

吕柏杰与吕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柏杰,吕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事由:民事判决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附件:打字:罗村法庭尹素校对:(共印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吕柏杰,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吕坚明,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坚明经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立具借据一张。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日起到欠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由于原告已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被告亦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09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立具借据确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根据以上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相应款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由于原告没有明确计算标准,故本院确认为自起诉日起到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坚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伯杰偿还借款5000元,并自起诉日起到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被告如果未按判决履行上述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