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730号
原告:王新民,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堎底下社区堎底下村5组13号。身份证号:610327196501242612。
被告:余保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堎底下社区白牛寺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诉被告余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新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