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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字第3号

李利强与聂长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利强,聂长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号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强,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戌镇沙河村。被执行人聂长柱,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本院在执行李利强申请执行聂长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我院的主持下,于2012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11月1日将该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云

审判长  杨辉东陪审员  武晓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卫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