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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民初字第975号

裘美仙与裘福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裘美仙,裘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裘美仙。

被告:裘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美仙诉被告裘福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美仙撤回对被告裘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高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