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裘美仙。
被告:裘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美仙诉被告裘福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美仙撤回对被告裘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高颖蕾
裘美仙与裘福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裘美仙。
被告:裘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美仙诉被告裘福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美仙撤回对被告裘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高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