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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2250号

马福忠与陈红伟、李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福忠;陈红伟;李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2250号原告马福忠,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刘超,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陈红伟,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朝阳市建平县。被告李奎勇,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负责人王金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忠诉被告陈红伟、李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福忠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