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民初字第2060号

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泗洲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水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金荣,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良。

被告:嘉善县泗洲小学,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大道****号。

负责人:陈岳峰。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泗洲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泗洲小学的起诉。本案认为: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泗洲小学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泗洲小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陆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