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保字第83号
申请人:曾洪财。
被
申请人:徐寿财。
申请人曾洪财与被申请人徐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寿财所有(驾驶)的浙GTV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董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