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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保字第83号

曾洪财与徐寿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洪财,徐寿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保字第83号

申请人:曾洪财。

被

申请人:徐寿财。

申请人曾洪财与被申请人徐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寿财所有(驾驶)的浙GTV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董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