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01-1号
原告:罗寿平。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被告:绍兴县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芬。
被告:周小芬。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寿平诉被告绍兴县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小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寿平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小芬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寿平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小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