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07号
原告:冯寄秦,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怀远,男。
被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住所地:本市自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合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胜,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寄秦与被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寄秦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寄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寄秦撤回起诉。诉讼费1865元全部退回原告冯寄秦。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