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7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祝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4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吴信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易生园广场2楼经营神奇动漫城,在动漫城内摆放四台赌博用游戏机供顾客赌博,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祝某二人,负责该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7月25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查获该动漫城,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和祝某及参赌人员四人,同时查扣赌博用游戏机四台,缴获赌资人民币2,310元及涉案账本十七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祝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祝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祝某系受雇于他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博机、游戏币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31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加 云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勇(兼)
书记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