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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546号

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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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洪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卫平

审 判 员  余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吕如意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廖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