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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315号

蒋展舒与王北城、黄卫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展舒,王北城,黄卫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315号原告蒋展舒。被告王北城,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黄卫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展舒与被告王北城、黄卫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北城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展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旭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