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315号原告蒋展舒。被告王北城,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黄卫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展舒与被告王北城、黄卫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北城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展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旭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