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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5号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桂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震,经理。被执行人吴桂萍,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桂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速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桂萍支付物业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桂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桂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被执行人吴桂萍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清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齐贵元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