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甲。曾两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和8日,合并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应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的小型轿车由瑞安市安阳街道驶往瑞安市飞云街道方向,21时45分许,途经瑞安市瑞祥大道新商城前地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当日22时15分,被告人应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