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衢行初字第7号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周解明。诉讼代表人王英富。诉讼代表人王锋。诉讼代表人姜日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建会。被告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永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小珍。委托代理人郑建国。第三人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水荣。
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销被告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江房权证字第S0455**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受理并追加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9月2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
审判员 朱桂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秦新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