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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行初字第7号

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与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等一审裁定书(4)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衢行初字第7号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周解明。诉讼代表人王英富。诉讼代表人王锋。诉讼代表人姜日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建会。被告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永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小珍。委托代理人郑建国。第三人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水荣。

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销被告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江房权证字第S0455**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受理并追加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9月2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

审判员  朱桂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秦新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