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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5号

黄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5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 洪

审 判 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