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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408号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