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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5425号

傅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陆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5425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张春霞。被告陆某甲。

原告傅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戴永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傅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彻夜不归,在外泡酒吧、包宾馆,并与多名女人有染,夫妻常常因此发生口角,原告劝说,被告动辄打骂原告。被告父母出面规劝,被告连自己的父母都大打出手,其父亲被打得肋骨骨裂,母亲被打的头破血流。2012年3月,原、被告又因女儿的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便拿啤酒瓶追打原告。自此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7月,被告用原告名下的奔驰汽车抵押借款20万,并以证明为由,欺骗原告到场。原告一直为了家庭和小孩忍让,但被告的恶劣行径,使原告已经厌倦了婚姻生活,夫妻俩已无和好的可能与必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儿陆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独立生活止。3.财产暂不要求处理。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傅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女儿陆某乙的出生日期。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12年1月3日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4.奔驰车购买的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奔驰车辆的所有情况,以及按揭贷款的事实。5.昊锐车购车发票一份,证明购车价值为198900元。6.宝马车购车发票一份,证明当时购车的价值为640000元。7.欠条一份,证明拥有债权460000元。8.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拥有债权100万元。9.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对陆某甲、傅建权所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纠葛,被告欠原告父母10万元的事实。10.QQ记录、手机短信摘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的事实。被告陆某甲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陆某甲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子女出生的事实,证据3-8系复印件,无原件相核对,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证据9来源于公安机关,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原告父母即报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处理。对证据10系打印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自女儿出生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且被告有时彻夜不归,并对家庭不够关心,以及被告对外欠债等问题,原、被告间时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12年9月15日回娘家居住。同年10月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原告父母即报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短时间即因被告对家庭不够关心,以及经济欠债、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因素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间并无法定离婚的情形。今后,只要原、被告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被告能够足够关心起家庭,照顾好妻女,夫妻间及时沟通,原告并能给予被告改正自我的机会,夫妻感情尚有可能得到改善。视目前情形,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维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