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宋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栋。
上诉人戴宋江为与被上诉人徐世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宋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戴宋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胡精华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