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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574号

赵学瑞、赵瑞芳与李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学瑞,赵瑞芳,李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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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574号原告赵学瑞,农村居民。身份证号:3702261953033311211.原告赵瑞芳,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洪峰,男,1974年12月18日,汉���。被告李宝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发会,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生。身份证号:370226195304167311.原告赵学瑞、赵瑞芳与被告李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瑞、赵瑞芳的委托代理人何洪峰、被告李宝玉的委托代理人李发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学瑞、赵瑞芳诉称,原告之女赵丽平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3日平度法院以(2012)平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为二人调解离婚,该调解书载明:李宝玉所欠原告的债务5000元由李宝玉清偿。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宝玉辩称,欠二原告借款5000元属实,但该笔欠款为二原告的女儿赵丽平与被告婚后所欠,应由被告与赵丽平��同偿还。被告只能偿还其中的2500元。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的女儿赵丽平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8日被告李宝玉为原告赵学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李宝玉欠赵学瑞伍仟元正,李宝玉,2012年2月8日”。2012年3月13日,赵丽平与被告李宝玉在本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出具的该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第四条载明:李宝玉所欠原告父母的个人债务5000元由李宝玉清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款条、本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宝玉为原告赵学瑞出具欠原告赵学瑞款50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款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其欠原告赵学瑞款5000元由其本人偿还,该5000元欠款无论是被告的个人债务还是被告李宝玉与赵丽平���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李宝玉都有向债权人二原告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原告作为该5000元债权的共同权利人向被告主张债权,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宝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赵学瑞、赵瑞芳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共计110元,由被告李宝玉负担,因原告赵学瑞、赵瑞芳已向本院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潘汝锋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