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31号

祥泰软件与新时代国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31号

原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B栋15层。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咱东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西军,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原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养奇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玉鸽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向其退还质保金,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其退还质保金39383.6元及违约金233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未向原告退还质保金属实,但从2008年至今原告未向其主张过此笔欠款,原告的起诉己超过法定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被告将其1、2号住宅楼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承包总价为560000元,工程结算时,以招标范围内的合同包死价,再加设计变更签证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变更签证的费用计取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并执行投标报价时的下浮比例,即总价的话30%,经被告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工程竣工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七日内,被告付款至经审计部门审核核后的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十八个月;质保期满后,被告应在30日内一次向原告付清结算价5%的质保金。2007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结算书》,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787671.9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的95%即748288.36元,质保金39383.6元被告应在2008年10月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质保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派员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被告要求原告原工程负责人到场才退还该款,因原告原工程负责人己离开原告单位,双方因此而形成诉争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2004年12月20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原、被告2007年3月9日签订的《安装工程结算书》一份,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倦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4年12月20日、2007年3月9日分别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意思表求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2007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装工程结算书》后,被告应在十八个月质保期届满后的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被告以要求原告原工程负责人到场为由而拒绝向原告支付该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向原告退还质保金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3938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23335元,因双方对延期退还质保金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原告在向被告主张退还质保金未果的情况下未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利,对长时间未能收回该款也有一定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四年多未付款的违约金即没有合同依据,亦不合情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原告的起诉己超过法定时效一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多次派员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以要求原告原工程负责人出面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主张而时效中断,故被告的原告起诉己超过法定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39383.6元。驳回原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23335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68元,原告承担476元,被告承担892元(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在付上款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