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邱民初字第1677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4)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吕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崔东岭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