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吕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崔东岭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4)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吕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崔东岭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