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郝书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刚阳。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勇。委托代理人尚金兰,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刘士勇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士勇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06)邯山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06)邯山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世忠
审 判 员 王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贾梅录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