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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690号

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90号

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智翔。

委托代理人:邱龙斌。

被告: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万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