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巿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021号申请人汪道根,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18曰,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李辉平,男,生于1955年5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江北办事处。被执行人汪述明,男,生于1965年8月17曰,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李家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锦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安康巿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汪遒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6683.99元,除去被告李辉平已支付25000元和被告汪述明已支付3500元,剩余经济损失68183.99元,由被告李辉平、汪述明共同赔偿。若被告李辉平无赔偿能力,被告李家嘴村在收取的12740元管理协调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李辉平、汪述明至今未履行。原告汪道根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1年12月27曰、2012年1月5日,2012年4月27曰向被执行人汪述明、李辉平、李家嘴村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李辉平,汪述明共计向申请人履行33800元(申请人已领取),李家嘴村村委会向申请人履行12740元(申请人已领取)。现经申请人汪遒根与被执行人李辉平、汪述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余标的款21643.99元在2012年底前共同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辉平、汪述明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汪道裉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