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以患病为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都是丧偶后重组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及其大儿子经常无故打骂原告,使原告身心受到很大打击。今年夏天,原告去自己的儿子家住了一个月,8月25日回家,被告就骂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
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本���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个人归产归个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三个子女,被告与前妻生育三个子女,原告的前夫和被告的前妻去世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李某到被告曹某处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但也因家务琐事意见不一发生争执。2012年8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9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就其陈述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则明确表示患病到了晚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本院调查曹某、曹军民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年多,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未就所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举证证明,被告亦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加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贴和关心,以便使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得到巩固和发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