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备字第34号申请人王让妮被执行人宋光明本院在执行王让妮诉宋光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宋光明的工资工资每月扣1000元,由王让妮领取;扣够27102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