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1228号
原告:潘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林,男,35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西部湾大酒店。
原告潘红诉被告谭林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穆家运
审判员 杨洪峰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