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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03-905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03-90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居委向西村路段。法定代表人王爱东。委托代理人余翔,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昌龙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鑫昌龙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予以驳回。

被告鑫昌龙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53-205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邱石清,被告鑫昌龙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图像公司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三张,品牌均为“Photodisc”,图片内容分别为:1、“工业”(对应第903号案件);2、“齿轮”(对应第904号案件);3、“烧杯”(对应第905号案件)。图片编号分别为:1、BU005601(对应第903号案件);2、BU011276(对应第904号案件);3、AA010176(对应第905号案件)。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30000元(每案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鑫昌龙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获得了美国盖地公司的授权;2、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3、涉案图片和其他权利另有他人;4、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过高,没有证据证明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Images,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tyImages,Inc.特此确认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disc。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登载有三幅图片:1、标题“FactorySilhouette”、图片编号“BU005601”、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SteveCole”、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1995-2012”;2、标题“Close-upofaGear”、图片编号“BU0011276”、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TheStudioDog”、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1995-2012”;3、标题“FlasksFilledwithLiquid”、图片编号“AA010176”、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RyanMcVay”、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1995-2012”。上述图片的左上方均标注“GettyImages®”,页面同时载明GettyImages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标有“XINCHANGLONGLUBPICATION/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润滑油产品手册”的产品宣传册一本,在该宣传册中,可见其中有三张插图与上述编号为“BU005601”、“BU011276”及“AA010176”图片整体或部分基本一致。该宣传册内容为关于鑫昌龙公司的公司简介、服务承诺、员工风采和产品介绍,封底还标有鑫昌龙公司名称、地址、传真、电话、电邮和网址等内容。另查明:2009年5月,华盖公司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3幅,图片品牌为“Photodisc”,使用费单价每幅人民币10000元,图像尺寸为2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2009年6月,华盖公司曾与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幅,图像品牌为“DigitalVision”,使用费单价每幅人民币11520元,图像尺寸为4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2012年4月18日,华盖公司与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宣传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代理协议等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涉案图片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公司的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在我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取得以其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被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质疑,并称权利人另有他人,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有可能接触到原告涉案摄影作品。通过比对,被告宣传册上的图片与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被控侵权宣传图片构成对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对外宣传其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被告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九千元(每案三千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

二、被告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律师费)九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昌龙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宝玲(兼)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1页,共1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