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司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196645.36元,并负担执行费2850元。因被执行人司马某某正在被羁押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为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