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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275号

林德龙与林岐军、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德龙,林岐军,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275号原告林德龙,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岐军,男,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庄镇三城路北段。委托代理人唐志科,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龙与被告林岐军、被告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龙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林德龙负担。

审判长  柳孔圣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