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275号原告林德龙,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岐军,男,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庄镇三城路北段。委托代理人唐志科,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龙与被告林岐军、被告青岛森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龙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林德龙负担。
审判长 柳孔圣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